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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认为,在诉讼期间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原告撤回起诉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原告胡*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我国法律规定,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。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受害人欧*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,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。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、交通费合法有理,本院依法予以支持。其请求的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、交通费有误,以本院确定给付。本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欧*,给原告带来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,结合受害人欧*生前是农村五保户等实际情况、被告陈**的过错程度以及承担责任能力,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,本院酌情确被告赔偿
本院认为,被告潘*驾驶所有人为被告鸿丰公司的×××号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,因潘*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律、法规驾驶,所驾车与原告冯**发生侧面碰撞,造成冯**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,交警部门认定潘*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冯**不承担事故责任。被告人寿保险禄**公司作为×××号车辆的保险人,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
本院认为: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原告范**自愿申请撤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在诉讼期间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